县区主任会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主任会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程确定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一般应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确定
第五条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主任会议内容:(一)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全国人大、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本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
(四)决定召XX县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拟定会议议程、日程和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研究筹备召XX县区人代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六)讨论贯彻县委提出的有关人大工作的指示、意见,研究办XX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审定县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的有关文件
(七)研究部署人大代表评议工作
(八)研究安排“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机构主要领导的专题报告工作
(九)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听取、讨论县“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团(组)的专题报告
第1页共3页(十)审查县人民政府和所属各乡(镇)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一)讨论县“一府两院”XX县区人大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关于对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提请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