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进实验室发展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实验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的总称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实验室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并依法实施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执法监督
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重点扶持、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与本市现代制造业、物流业发展所需的全方位、高水平、国际化配套服务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为实验室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不得以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实验室参与竞争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验室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立项、登记、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给予优惠
第七条按照指导目录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的,筹建方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符合指导目录的认定
经认定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优惠时,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咨询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本市重点发展下列实验室:第1页共4页(一)能够填补产业、行业空白或者市场短缺的实验室;(二)掌握高新技术的实验室;(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室;(四)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验室;(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实验室
第九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
第十条实验室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