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加快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诚实信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质量信誉实行星级评定制,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考核得分为60分(含,下同)至70分的为一星级,70分至80分的为二星级,80分至90分的为三星级,90分至95分的为四星级,95分及以上为五星级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评分标准按照《衢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考核评分标准按照《衢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执行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2个月
考核周期从下文之日后的次月起计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业稽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考核情况由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通报车属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并在新闻媒体或交通网站上公布
在考核周期第13个月底前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并在交通网站上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考核机构自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进行反馈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记(扣)分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发现外地出租汽车违章经营时,应在每月5日前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