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制度(排水许可证管理)某市《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某市排水建设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主任、主管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第152号令(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一)污水排放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2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能力的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所需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出具有计量认证第1页共2页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五、受理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