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要求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注音】sīfǎjiàndìngwénshū【释义】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的文书,司法鉴定文书
该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且该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概念】司法鉴定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挂靠当地受委托医院和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内涵】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组织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类别】未定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第1页共9页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