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关于印发《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产业集团、有关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务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30日经第58次管理层会议批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税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办法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税务管理,防止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务政策执行和利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1.2股份公司(包括产业集团和分公司)及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税务风险管理、重大涉税事项报告、重大交易事项的税收政策研究和运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2、日常税务管理2.1企业应当配置税务管理专员或明确专人负责常规性税务工作,如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外出经营、跨国经营、歇业和设立分支机构等)、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代扣代缴(包括个人所得税,非贸易项目营业税、所得税,工程分包和转包营业税等)、建立税务备查帐簿、税务文档整理和归集、发票保管和使用等事项,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2.2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常规性税务事项审核、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及时、准确的完成常规性税务工作。第1页共4页2.3企业应当结合全面预算管理做好纳税预算,进行季度和年度税务分析;产业集团和二级子公司要了解所属企业应缴纳的全部税种和计税依据,定期检查和分析,并进行行业或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实际税负的比较,掌握和了解实际税负的变动情况和整体水平。2.4企业应当不断提升税务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的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将纳税信用登记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应在b等或b等以上;凡在b等以下或尚未取得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应当开展自查自纠,有计划的达到b等或以上;有历史遗留情况或特殊原因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办法批准执行之日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视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要求。2.5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应加强税务政策的学习,企业要为税务管理人员学习、了解税收政策和提高纳税管理水平创造条件。2.6股份公司应定期跟踪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有效收集涉税业务信息,不定期召开财务负责人和税务管理人员会议,并将有关法规及其对财务、业务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下发企业。2.7股份公司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体系的建立、税务分析、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等税务管理工作,纳入财务总监考核内容。3、税务风险管理3.1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稽查,或执行税务政策出现偏差,引发补税、缴交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3.2企业应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合法性、系统化、制度化原则,建立纳税申报的审批流程和纳税风险的管理流程。3.3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将税务管理纳入企业一般第2页共4页业务和特殊业务流程。具体要求:一般业务如采购、销售、工程建设总包和分包、服务等,其经济合同的主体、具体内容、交货时间、付款条件、收款方式等条款,应参照税法要求拟定,并(逐步)实行经济合同会签制,使纳税事务的处理得以事先规划,并界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特殊业务如投资、转让、收购、重组、技术引进以及关闭清算等事项,税务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参与,必要时聘请外部税务顾问,提出税务筹划意见或方案。3.4企业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特别是在新业务和特殊交易事项发生前,以及新政策出台后,应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执行及处理意见,以事先协调解决。3.5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后,必须积极响应,准确了解税务检查的性质、进场时间,并做好进场前的自查和迎接检查的其他准备工作,必要时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