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讲稿: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董棕河村村民自治制度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村民会议制度第一条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三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村民会议的职权:1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2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3
制订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
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4
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5、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议题作出决定;6
纠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当自提议之日第1页共6页起15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受场地限制时可分片或分批召开
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村民组织和村民都应当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决定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议程:1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
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报告;4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充分做好召集村民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的五天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