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发表吧————专业论文发表组织,诚信可靠快速发表
长期有核心期刊论文转让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王慧利摘要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法律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对于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有重要作用,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成为重要课题
现行法律未对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完善,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大打折扣,需要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证据性当事人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主张虚假陈述保证书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法律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当事人陈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五款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并在第71条中对如何认定当事人陈述加以规定,2001年《民诉证据规则》第67条规定了不予认定当事人陈述的情形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把当事人陈述列为八大证据之首,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点,特别在第110条规定了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制度,以防止虚假陈述情况的发生
但是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肯定和运用,需要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证据性当事人制度的功效
一、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含义及功能(一)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含义,学理上一般认为广义上的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中的证据及其来源的陈述、关于法律适用等问题陈述等
而狭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则仅指当事人就第1页共8页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而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尤其是支持或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因此,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本身就很复杂,需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