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管所执法大队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四)交通行政复议;(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三)法规性文件的合法性;(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的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重大案件的审批;(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加强法制宣传,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七条:加强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处罚第1页共2页规定的人员,将依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对不合格的案卷责令限期改正;对处罚错误的案件,责令重新审批
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宣传法规不到位、法规行不到位及法规理解错误、运用错误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股室,限期培训整顿,并按照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廉政纪律、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