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
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
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
矛盾可能激化时,需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秩序,保存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事故处理程序
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
接到报告的科主任必须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
四、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新市场营销法则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食品餐饮营销建筑房产营销消费品营销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须立即通知科主任→医教科→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1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
对死因不能确定的需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应当由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第1页共13页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院与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