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思考...【调研文章】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思考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也是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任务的第一年。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是当前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的一件大事。农民工问题实质是就业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就要构建城乡一体化就业体系。要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彻底改变重城镇、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就业观念和相关政策,重点应该是把解决好农民工就业问题作为构建城乡一体化就业体系的突破口。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出现并迅速壮大,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虽然近年来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维护,还依然任重道远。一、当前农民工现状(一)身份上的错位。即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取得工人的身份。在城市化的各种体制障碍一时很难消除的背景下,他们没有取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和平等待遇。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工农混合的身份称谓说明了他们在城市中的尴尬地位。(二)权益上的缺位。即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农民工承担着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工资水平低,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工作时间长,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基本社会保障普遍缺失。月工资300元以下、300—500元、500—800元、800元以上的分别占3.58%、29.26%、39.26%和27.90%,远远第1页共5页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405元。基本能够按时领取工资的仅占47.78%,连半数也不到,有事延时和经常延时的各占35.68%和15.68%。日工作8小时内的仅占13.70%,8—9小时、9—10小时、逾10小时的分别占40.30%、23.48%、22.50%。15.18%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30.62%没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只有53.70%——并且,13.95%的认为合同没用,认为非常重要、比较重要的各占20.86%、40.67%。76.40%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只有20%、3.4%、0.13%分别接受过短期、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培训和教育。他们中,大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大都吃青春饭——平均年龄28.6岁,其中16—30岁的占61%;他们分别占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58%、52%,建筑业这一比例更高达80%。总之,农民工撑起产业工人群体大半壁,但劳动力市场体系里“农民工分市场”价格显失公道,劳动法大面积失守。(三)社会上的边位。即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群体。民工事实上处于游离或边缘状态,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边缘化的特殊社会群体,其现状令人堪忧。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一)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劳动力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低,无一技之长,缺乏竞争优势。(二)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遍存在着查证难、适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三)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四)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身份上的错位,使他们基本上是各自为“工”,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使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第2页共5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三、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健全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必须从讲政治、谋稳定、求发展的高度给予关注,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上予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保障。(一)高度重视解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