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帅某诉区住建局行政登记案为例案情回顾:2009年3月4日,一审原告帅斌起诉至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称,2003年,帅斌祖母褚凤姺在帅斌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熊全林签订了售房协议书,以18000元的价格将帅斌办理了《土地管理证》,位于XX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彭子江1-1号砖木结构的一栋房屋出卖给熊全林,之后熊全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区建筑局为熊全林办理的坐落于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彭子江1-1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01
07-0286)
XX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诉争房屋共有四间平房,1982年由帅斌祖父、母建造,坐落于青山湖区湖坊镇顺外村彭子江1-1号(现变更为彭子江24号),属违章建筑,无房屋产权证,1988年
月24日,诉争房屋以帅斌的名义在XX市XX县区南站房管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期间,帅斌一直在外地工作,诉争房屋由帅斌祖母褚凤姺管理使用及出租
2003年6月2日,褚凤姺经马毛仔介绍与熊全林签订购房协议,由熊全林出资18000元购得诉争房屋,马毛仔以公证人的名义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名
同日,马毛仔出具收据收到褚凤姺卖房中介费500元
后熊全林在诉争房屋周围扩建了两间房屋
熊全林因非诉争房屋本地村民,2004年6月至8月,以本地村民马毛仔名义分别将诉争房屋办理了郊城规字(2001)第002352号规划许可证、湖土集用(2004)号第158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9月23日,马毛仔以
式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熊全林
2009年2月,诉争房屋因南昌火车站东广场(洛阳路隧道)工程而拆迁,熊全林分到两套拆迁安置房抽签顺序卡及过渡安置费
XX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一审认为,帅斌依据农村习俗从其祖父处取得诉争房屋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应视为系原房屋实际所有人
马毛仔并非实际购房人却办理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