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完善庭审证据制度迫在眉睫刘品新梁坤刑事错案犹如一大毒瘤,为人类社会深恶痛绝却又割之不去,禁而不绝
刑事错案的发生离不开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然而多起已经曝光的刑事错案表明,审判权的不当行使、相关证据规则的阙如都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召开“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与错案预防”研讨会,许多著名法学家与资深法官齐聚一堂,围绕相关议题展开了深度研讨
法官应当如何认证认证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审查评断,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专门活动
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认证却缺乏相关制度的规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极度混乱的局面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指出,控方经常会提出辩方证据来源说不清道不明,或者辩方证据非法,法官也往往轻率地当庭驳回辩方证据
那么,究竟法官应当如何认证呢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的杨立新法官解释道,法官对证据绝不只是“一证一质一认”那么简单
认定证据的过程往往包括两大部分,其一是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其二则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
法官之所以不应当对证据简单地进行“一证一质一认”,是因为需要把单个证据放在全案的证据链中进行审查
然而,其他学者并不认同
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认为,认证不但要讲标准,还要讲方法,要做到认证技术和程序的结合
我国目前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几乎百分之九十都不能当庭宣判,这已经导致庭审质量急剧下降
因此,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应当对法官提出必须当庭认证的要求,以提高庭审质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则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他对认第1页共4页证的理解
他认为,从错案预防的角度讲,必须有明确的程序机制来说明法官的认证活动,这就要求法官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理念认真书写判决理由,尤其是有关证据采信的判决理由,究竟哪一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