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
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
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第1页共6页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XX县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