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药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鼠害,防治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农药管理条例》、国办发[2*]63号文件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鼠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境内生产、销售、使用鼠药的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鼠药属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鼠药监督管理,农业、经贸、公安、卫生、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鼠药的不法商贩,各镇乡、村负责本属地内的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经营第五条鼠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定点专销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控制,层层把关,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鼠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市农业局植保站负责全市鼠药的组织、配制及供应,市物价局负责鼠药批发、零售的价格监管
第八条各镇乡建立鼠药定点专销点,原则上一镇(乡)一点
鼠药定点专销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有鼠药专拒
二、有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鼠药经营《上岗证》的经营人员
三、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的《鼠药经营许可证》,和凭《鼠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鼠药经营许可证》和《危第1页共3页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专销点销售鼠药必须进行登记,注明购药者的姓名、地址、用途等,销售鼠药的数量只能在使用量的两倍以内,禁止大批量销售鼠药
第十条禁止走村串户、跨区域销售鼠药,禁止向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销售鼠药
第三章灭鼠第十一条市农业局植保站负责全市鼠情监测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