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XX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重大路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路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路政管理机构。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路政处罚、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做出重大路政处罚、赔偿决定进行讨论、审查。第四条路政执法重大案件讨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二)遵守法定程序;(三)遵循公平、公开;(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将重大案卷交相关负责人,由其拟定讨论时间。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将案卷交案件承办人继续履行处罚、赔偿程序。第六条路政管理机构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人数为奇数。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七条重大路政执法案件包括路政处罚和公路赔偿案件。(一)路政处罚:1、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2、处以吊销《路政管理许可证》或《超限运输通行证》;(二)公路赔偿:1、造成国省干线公路路产损坏1万元以上,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坏2万元以上;2、案情复杂、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第1页共2页(三)其它应当通过集体讨论的案件。第八条案件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九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一)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你给与处罚或赔偿依据等有关内容;(二)集体讨论研究;(三)与会人员对处理决定进行表决;(四)与会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意见。第十条本制度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字下发之日起执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