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责任追究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四)坚持究责与纠错相结合;(五)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过错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违法作为或违法不作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二)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造成极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三)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或协助其曲解、规避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收取索要管理相对人财物的;(五)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故意阻碍、刁难管理相对人,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七)因侵权、报复、违法实施处罚,引起行政诉讼,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八)其它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1页共3页(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行为后果的;(二)主动呈报过错并接受组织查处的;(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行为过错的;(四)配合组织调查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五)情节轻微和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报复陷害等造成违法处罚的;(二)过错经两次以上纠正但仍犯类似执法过错的;(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导致败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