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1.2范围1.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1.2.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公司员工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1.3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1.4职责1.4.1安环部1.4.1.1负责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的归口管理。1.4.1.2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1.4.1.3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1.4.1.4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仿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1.4.2人事部1.4.2.1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1.4.2.2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1.4.3财务部1.4.3.1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第1页共10页险基金,协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1.4.3.2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伤保险业务结算。2管理内容2.12.2按时足额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公司的每位员工获取的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2.32.42.52.6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安环部,公司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人事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部必须及时协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2.7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昭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2.82.9事故后安环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按照本制度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员工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2.10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定出防范和整改措施2.11公司对各车间指标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责任死亡、重伤、重大设备事故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岗位员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2.12相关记录永久保存。3附则3.13.2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第2页共10页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档案的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向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申报及费用报销工作。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