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切实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乡镇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改革,主要是通过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等形式,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乡镇党委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监督机构,使党代表经常性的参与到党委的中心工作中来,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条基本原则
扩大民主原则;权责并重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代表第四条代表的条件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2、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成绩较为显著;3、坚持党性,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4、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五条代表的任期
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相同,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代表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2、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3、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第1页共7页4、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年会中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5、密切与本选举单位内全体党员的联系,调查、收集本选举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及党的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6、对涉及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党员群众的思想和生活等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党委提出工作建议
受代表大会或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视察;7、对党委、纪委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