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一、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处安委会负责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销号决定。五、处安委会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六、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有关科室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委会设立“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台帐。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七、辖区各水运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处安委会报告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第1页共12页八、处安委会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九、存有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十、安委会应当适时对各科室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十一、对逾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篇: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一、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数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防控主体医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三、事故隐患督办制度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医院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书面通知,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2、根据规定,医院范围内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隐患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挂牌督办。督办时应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第2页共12页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第三篇: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