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企业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
根据《新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质)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集团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约谈分级
(一)集团公司安(质)委会负责对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的约谈,也可以指定约谈
(二)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负1责所属单位的约谈
第六条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可根据情况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重要安全(质量)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
主要包括:机构人第1页共3页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
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