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摘要我国审计法的发展历经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和完善阶段
审计法律规范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审计法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
第一,在审计权限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
《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处理处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
尽管当前我国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二是报送资料权这一规定不具体,三是没有表明意见权
第二,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为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审计机关还缺乏较大的独立性
第三,目前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在着手进行效益审计方面还不够健全
一是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二是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审计工作能够满足时代的要求,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第一,完善我国的审计权限
一是完善调查取证权,二是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三是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第二,完善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
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逐步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完善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探索建立规范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第1页共42页(一)审计法出台的过程、背景和意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政府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