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度XX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XX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根据国家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属基本建设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属技术改造项目报省经济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分类由省授权分别由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六条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经济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第1页共7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