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第1页共4页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