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规定中:(一)、“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二)、“条约实施细则”是指上述条约的实施细则;(三)、“条约行政规程“是指上述条约的行政规程;(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五)、“国际申请”是指按照上述条约规定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七)、“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八)、“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九)、为计算期限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指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第三条向专利局提出或者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适用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和本规定的规定
除非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在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开始后,国际申请适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国际申请程序第四条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根据中国与其他的条约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专利局也可以受理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第1页共10页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
第六条专利局收到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不适用于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专利局依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