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大病救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中的困难,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应坚持“政府牵头,社会支持,自救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三条救助对象为生活特别困难,无自救能力,且除优抚定期抚恤补助外无其它资助渠道和资金来源,同时未享受XX县区医疗保险的下列优抚对象:(1)在乡老复员军人;(2)“三属”定期抚恤人员;(3)红军失散人员和苏区老干部;(4)七级以下在乡革命残疾军人;(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条经医药减免和医药补助的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有以下11种疾病之一,列入大病救助范围
(1)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4)脑中风;(5)精神分裂症;(6)严重的意外创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头坏死;(10)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11)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且经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办理程序第五条在享受医疗减免和医药补助的基础上,按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总额在1000元之内,由对象个人解决,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县民政局从大病救助基金中补助50%,但一次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第六条年内大病复发再次住院,而造成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再次进行补助,但一年中多次住院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第1页共2页第七条救助程序为在医院治疗终结后,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单位进行评议后签署意见,乡镇民政所进行审核,住院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和住院证明,并附医疗发票,经县民政局审定后,按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