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对立法过程伦理约束一、普遍性伦理原则普遍性伦理原则是指在法治社会中,一切法律规则必须对所有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深刻寓意乃在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这就意味着普遍性原则在本质上就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认可的概念,但是在政治哲学的基础上普遍性原则这样一个概念则更多是体现在个人伦理的问题上,具体到立法的过程中就是理想治国,即认为国家是一个完美的实体,它以最理想的状态来为其每一个公民提供实现自我的平台,而公民也以最理想的状态来面对国家
这样一种状况下,我们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也就是社会法治以及立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我们在这里给出两种完全对立的说法和概念来对这一问题给出具体而翔实的说明,因为我们需要通过这样一个本质上的解释和说明来对我们所希望解释的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法规下的立法普遍性伦理制约进行一个透彻的认识
(一)真理判断性对于真理判断性,至少在立法过程之中,我们是对其存批判性态度的,这就要从真理判断性的内涵和本质说起
真理判断性实际上也就是在政治说教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的“真善美”等价值取向,也就是政治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寄希望于人们自身的认识和思想境界,这在立法过程中是不现实的,主要是因为两个明显的缺陷使得这一概念难以发挥出我们所希望其发挥出的功能:一是这一概念中没有涉及任何整体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分配的逻辑关系以及其相应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而是由于这样一种概念中同样没有涉及任何在立法过程中都必然需要深入涉及到的公平公正性质,而这一点对于立法而言,基本上是致命的
这样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法规下就很容易暴露并导致更为严重的立法障碍,下文中对于这一方面的问题还将继续展开讨论
(二)契约主义契约主义所表现的和真理判断性则刚好呈对立状态,我们可以这样来进行理解,也就是认为契约主义就是人们自由的选第1页共5页择约束,在现实立法过程中则表现为人们通过自由的讨论和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