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中三项制度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信贷中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许多真正信用状况良好且急需消费信贷资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贷机构的“谨慎行为”而得不到资金支持;与之相反,许多信用状况不大良好的人却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语从信贷机构骗得资金支持
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我国目前要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制:1
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构成西方国家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谓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指专门收集、保留和出售个人消费信贷历史资料的机构
他们从金融机构、零售商等信贷提供者及其他部门收集所有消费者的个人信贷信息,然后出售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信贷的提供者准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
在美国,信贷报告机构由两部分构成:“信用局”和“信用报告局”
每个局发表一种各不相同的报告
各局的报告都根据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编制
“信用局”发表的报告,主要提供给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户提供信贷的商人
这种报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
“信用报告局”的报告是根据信息用户的要求编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
这些报告的主要用户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