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民主决策制度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本村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一)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一)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内容:1、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审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5、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6、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7、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8、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享有村民会议授权的部分决策权
下列事项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2、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3、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经营方案以及村公益事第1页共9页业的建设、承包、使用方案;3、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5、土地征占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7、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方案;8、村集体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发包、租赁、变卖报废方案;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