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1)5篇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依附于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是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缓和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体现出强有力的生命力。缓刑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在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化、系统化,在适用的程序上有待改进和完善,且缓刑执行的内容及制度不够完善,还存在监管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影响了缓刑的适用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应当对缓刑的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适当修正对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和未成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建立考察联动机制等级,从而保证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作用会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缓刑的刑法价值也会得到更大化的实现。【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问题完善当今社会,人类对自身价值倍加重视,体现在刑罚上就是由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发展,随着肉刑的被废止和死刑的被严格限制,自由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缓刑作为一种集刑罚公正、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的刑罚制度,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但在我国,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现行《刑法》有关缓刑适用规定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缓刑的适用率一直非常低,没能让缓刑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缓刑的概念我国的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第1页共8页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的基础而独立存在。若犯罪人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就不能判处缓刑。缓刑的基本特征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不同,与监外执行不同,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二)缓刑的重要意义缓刑适用制度是依据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具体化,是依靠专门的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是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实践证明,把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是重要制度保障。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缓刑需符合前提条件、实质条件、排除条件。(一)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其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短期自由刑的第2页共8页犯罪分子,而不能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缓刑的适用实质要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缓刑的适用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关键是要准确把握缓刑人员适用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尺度。认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标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