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1)5篇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依附于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是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缓和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体现出强有力的生命力
缓刑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在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化、系统化,在适用的程序上有待改进和完善,且缓刑执行的内容及制度不够完善,还存在监管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影响了缓刑的适用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应当对缓刑的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适当修正对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和未成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建立考察联动机制等级,从而保证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作用会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缓刑的刑法价值也会得到更大化的实现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问题完善当今社会,人类对自身价值倍加重视,体现在刑罚上就是由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发展,随着肉刑的被废止和死刑的被严格限制,自由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缓刑作为一种集刑罚公正、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的刑罚制度,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
但在我国,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现行《刑法》有关缓刑适用规定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缓刑的适用率一直非常低,没能让缓刑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缓刑的概念我国的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第1页共8页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