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的调研报告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现在重要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俗称“一裁两审”中的裁,便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只有经过了一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才可以进入法院审理的程序。同时,由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等都是九十年代制订的,与当下实际有很大脱节,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所以我国现正在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久的将来会出台。劳动争议仲裁是被动接受案件的,由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诉,才会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判机关,不会主动把企业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拿来受理。同样,当申诉人决定撤诉时,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不会阻拦,只要撤诉是出自于申诉人本人真实意思就可以了。撤诉时,考虑到仲裁的严肃性,一般仲裁受理费在撤诉后只能退还一半,当然有时候仲裁为了鼓励双方和解撤诉,也可能会同意全部退还仲裁费用。此外,仲裁撤诉后,申诉人通常不能再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起仲裁,自然也就无法去法院起诉,这就丧失了诉权。所以决定撤诉一定要慎重。至于你担心的档案或诚信记录等是没有影响的,因为撤诉,也是申诉人的权利。申诉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完)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