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条公司在无形资产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无形资产的下列风险:(一)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四)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五)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第1页共19页(二)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科学规范。(三)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的清晰严密。(四)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三)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四)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五)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六)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第六条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第七条公司应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第八条审批人应根据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制定无形资产业务流程,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编制、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第2页共19页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第十条公司应建立无形资产预算管理制度。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总经理室或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由无形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公司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建立请购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