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系指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所需材料有
养老保险手册;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
第五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只建统筹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统筹金承担部分与城镇职工标准相同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继续缴纳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加医疗保险前,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达到15年
第八条初次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年以后,开始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第1页共2页待遇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参保人员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连续欠费两年以上的,按弃保对待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