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监督制度[关键词]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监督一、引言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宪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连
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立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
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
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
此外,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二、几种宪法监督制度模式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由于政治法律传统和国际因素影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宪法监督制度
据宪法监督权威机关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司法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三种
(一)、由国家司法机关监督这种类型是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即授予一国之内所有司法机关均享有违宪审查权,法院根据宪法规定或宪法惯例,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审查与裁决一切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司法制度起源于美国
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确认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又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各自的职权范围以及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
但宪法本身并未对司法审查制度作出明文规定,直到在“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时,才开创了并且公认司法机关有违宪审查权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治安法官马伯里诉国务卿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力倡联邦最第1页共11页高法院应有违宪立法审查权,他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解释法律的权限属于司法部门的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