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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规章制度VIP免费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规章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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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制度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2、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4、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5、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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