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诫勉谈话制度党员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致富的党员;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13、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0之间(或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30-50之间)的党员;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50(或群众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40),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第1页共2页二、诫勉谈话形式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程序1、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
若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