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月29日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1—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第1页共3页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