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设矿井、停产关闭矿井及露天煤矿检查要点附件六自治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设矿井、停产关闭矿井及露天煤矿检查要点一、建设煤矿建设矿井(含停止施工建设矿井)指已经开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开工标准为井巷工程明槽开挖
(一)开工手续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证照和批准文件
2、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二)资质管理1、建设单位
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2、施工单位
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3、监理单位
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三)主体责任落实1、建设单位第1页共6页(1)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