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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要求认监委释义1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的方法,是对《认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2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
因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认证机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证明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条规定了本方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