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使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目录》编制工作遵循统一的标准,特制定如下规范:一、编制原则(一)稳定性。从编制规范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分类上有较大的变动。目录更新原则上自新增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工作。(二)关联性。编制目录既要注意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除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应编入政府信息目录外,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应尽量编入目录,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阅,但对编入目录的相关文件要对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三)标准性。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目录的编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四)精简性。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五)统一性。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二、目录分类政府信息目录分为一、二、三、四级类目。其中,一、二级为固定类目,不可随意变更;三、四级为非固定类目由各政府机关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或决定取舍(参见附件1-4:目录结构图)。(一)固定类目(一、二级)一级类目是各机构全称。二级类目是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和其它类。(二)非固定类目(三、四级)1、机构职能的下位三级类目可分为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三类。2、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的下位三级类目可根据各单位机构设置或问题进行分类。3、其它类由各单位自行编制。4、政策法规的下位四级类目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排列和划分。5、机构职能、规划计划、业务和其它类的四级类目可根据情况由各单位自行编制。三、编制要求信息公开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分为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纸质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电子目录每月更新一次。(一)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是在目录前面说明目录编制目的和作用。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分类规则、数据项释义、索取号的编制规则,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二)目录数据项目录数据项分为必选项和可选项两大类。必选项:信息名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内容描述、索取号、关键词。各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填写。可选项:文件编号、公开类别、载体类型、记录形式。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选定和扩展。必选项:1、信息名称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的主要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要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信息正式公开的标题,如《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假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而概括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别名。例一:信息名称: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例二:信息名称: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图例三:信息名称: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例四:信息名称: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相关职能介绍2、产生日期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解释。日期格式应符合ISO8601[W3CDTF]规范,并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如政府信息发布日期,另有实施日期的,实施日期在内容描述中说明。例:产生日期:2007—09—203、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是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以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例:发布机构: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内容描述内容描述是对信息内容的解释和说明,用来帮助用户确定信息是否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