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摘要]信赖利益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而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一些特别规定,信赖利益的出现,是对传统公正思想在法律上的一次巩固和加深,符合人们对于契约精神中诚信的追求,本文重点研究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对的建议。[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存在问题;完善[Abstract]Therelianceinterestsaresomeparticularregulationsagreedintheformofcontractsthatbasedontheprincipleoffairnessandjustice,whichitsemergencelegallyconsolidatesanddeepentraditionaljusticeideology,conformstopeople'spursuitofintegrityinthecontractspirit.Thepaperfocusesonthestudyoftheprincipleofrelianceinterestprotection,analysizesandmakesrelevantsuggestionsontheexistingproblemsintheprincipleofrelianceinterestprotection.[Keywords]Theprincipleofrelianceinterestprotection;apply;Theexistenceoftheproblem;complete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含义与内容随着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范围的拓展,其内涵也处在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直至完善的这样一个过程。德国《行政程序法》对于信赖利益保护的确立,于是就有了信赖利益保护最为狭义的内涵界限:根据行政法院针对授益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将原判决撤销的行为,经过合法性、安定性以及权衡个人和公共利益之后,如果发现信任是值得保护的,并且相关的判决只有在给予对象一定的补偿之后,才能被废除[1]。这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破坏时实施的信赖。如果进行研究,随着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在了解到信赖利益保护的概念之后,经过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拓展,有了信赖利益保护内涵最为广义的界定。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行政主体必须要从维护人民正当权利出发,在执行和落实其行政行为时,需要采取规则、管理、可预期的行为的做法,不可以随意进行变更行政职权落实当中的具体行为表现,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例,在施行相应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部门需要事前经过周密的安排。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种种不同形式的定义来看,显然学术界对此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不同学者提出的定义在本质上都是有差别的,不同的是差别的程度高低。而当前学术界对该原则的主要理解和内涵定义,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种:其一,更加注重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加强行政信赖利益的重要意义,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应当是从维护公共社会以及公民的稳定和合法权益出发,这是行政信利益赖的基础,也是践行宪法赋予行政部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公民权利的基本体现。但是这“”“一原则如果从宪法上进行解释,目前还没有一定定论,主流的观点有财产权说和自”由权说。其二,更加注重信赖利益保护的对象为行政相对人,保护的内容为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所保护的权益是已获得的还是预期的权益。故而,不少学者认为,信赖源于保护人民处置权的初衷。其三,更加注重行政主体在诚信保护中需要承担的若干约束性责任,信赖利益保护的目的在于,让行政部门可以践行自己的承诺,并且规范自身的行为,不得随意变动更改。但是部分学者却认为实行信赖利益保护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撤消行政活动中获“”“”得的利益或取消依赖信任以后应合理补偿损失。即有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两种实现方式[2]。(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人们普遍认为信赖利益保护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具体表现,二者间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在诚实信用原则当中,信赖利益原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两者是却存在一定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诚信原则为一般原则,具有普适性、抽象性的特征,而信赖利益保护为具体原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落实和实现。故不采用诚信原则这一说法,对二者进行一个区分还是有必要的,否则将使语义术语含混不清。笔者“”“”之所以在信赖后加利益这一术语,是因为在法律上,无处不体现利益,任何法律现“”象通过归纳分析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