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在这种诉讼中,被诉行为侵害的是某一社会群体的集体环境权益,而不是直接损害某个人的私人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种模式
一、国外立法的考察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而且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仅特定人才能提起,叫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叫做公益诉讼
(一)英美法系1
美国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对“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
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可进入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若它们没有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会团体就可以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
《清洁空气法》还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以此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公民诉讼不论是针对排污者的诉讼还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目的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诉讼虽然以“公民”为名,但实际上任何个人、团体、包括企业、州政府,都可以提起诉讼
英国在英国,公民可以借助检举人诉讼制度寻求对环境等社会公益的司法救济,只有法务长官才能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
但是,如果该问题能够引起司法长官的注意而他拒绝行使其职权,个人就可请求司法长官由自己去督促诉讼
如果司法长官允许,就可以由他提起诉讼
这种为公民用来寻求环境等公益司法救济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可以认为是公益诉讼的一种过渡型形态
(二)大陆法系1
德国德国法院对团体诉讼倾向于保守的态度,仅在几个特定的法律领域内赋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