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员学习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目录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九、《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十、《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