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