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卫生局苏人保办〔2010〕182号层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层转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的《通知》要求,并结合一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要结合文件精神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清理、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群众举报、信访线索,对本地区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一轮专项督查,并在6月30日前报送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将于7月份,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联合开展专项督查。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同时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合力,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罚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招工简章的审查,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违法将乙肝二对半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应责令立即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二对半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变相要求劳动者自愿提供乙肝项目体检报告并被查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对此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教育机构在学生入学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入学体检的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开展体检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就业、入学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二对半项目检测;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对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二对半项目检测的患者,应当在检测前办好知情同意手续,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密封管理,以保护患者隐私。同时按照举报必查的原则,对查实的违规单位,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产生后果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依法处罚。三、为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设立以下投诉、举报电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可向市三部门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5110130市教育局:65151219市卫生局:12320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01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卫生局二○一○年五月三日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苏人社发〔2010〕101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有关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抓紧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要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检查等活动,推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