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定西市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各县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有效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促进全省专职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甘肃省《多种形式消防队执勤训练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各县政府办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专职消防队是全市各县人民政府办专职消防队,本规定不适用于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着眼于安全的需要出资建立的一支担负火灾扑救、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县公安局领导,受所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甘肃省多种形式消防队执勤训练和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警迅速出动,有效地扑灭火灾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第五条各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应把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训练、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定期检查、考核评比、督促指导、抓好落实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专职消防队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保证执勤战备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属县公安局领导的一支专门承担灭火救援任务的队伍,消防车配备最低应不少于2辆,人员由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讯员和炊事员等组成
每个队人员配备最低应不少于10人,队长由公安局任命,班长择优从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当地公安局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执勤队长由当日值班队长(指导员)担任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二)具有初中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