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模式的思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五月一日实施,《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和应该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规定》的实施,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新的变化,促使消防监督工作必须转变机制,重新调整,树立消防监督工作的的新观念。一、<<规定>>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的新变化。《规定》的实施带给消防监督体制的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改变了多年来形成的以消防部门的行政管理代替依法监督的现状,从以下几方面不难看出《规定》带来的变化。首先,明确了被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其职责。《规定》第一次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了被监督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并规定了职责与范围,明确被监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使消防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单位在消防工作的职责范围、责任范围得到清晰的划分,解决了消防监督部门大包大揽消防安全工作、被监督单位依赖消防监督部门管理自身消防问题的现状。彻底改变了消防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一对一、相互绑在一起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新的消防监督机制。其次,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增加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数量。《规定》阐明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确定了重点单位的划分原则。按《规定》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重新界定和申报工作,使消防监督工作更全面、更广泛、更切合实际。新的界定标准决定消防重点单位的数量成几何数字增长,这一变化也要求我们去改变消防监督体制和监督程序。第三,明确了被监督单位对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和频次。《规定》把本应该由被监督单位自身消防管理人员实施的工作和权力还给了被监督单位,把消防监督人员从被监督单位消防安全保姆的岗位上解放出来,改变了消防监督人员越殂代庖变成被监督单位的防火员的现状。第四,明确了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和步骤。《规定》明确了被监督单位“隐患自改”的原则和步骤,促使被监督单位改变在火灾隐患整改上对政府和消防部门的依赖,改变被监督单位在火灾隐患整改上等、靠、要的习惯,使被监督单位的隐患问题彻底成为其自己的问题,这就要求消防监督工作必须改变机制,执法及时、准确、到位,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第五,《规定》为“入世”后的消防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入世”后,我国的现行消防监督体制面临与国际消防监督体制接规的问题,现行的消防监督体制与国际惯例不符,例如,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虽然大部分源自国外,但我国却执行自己的技术法规和相关规范,而国际上通用的技术规范在我国却不执行,因此很多国外成熟设备的消防设计在我国却通不过。《规定》的实施是我国的消防监督机制向国际化迈出的第一步,使我国的消防监督体制更接近国际惯例。二、适应变化,顺应形式,建立新的消防监督工作机制。《规定》的实施不但解放了消防监督部门,而且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规定》所带来的新变化决定我们必须建立一种新的消防监督机制以适应下一步的消防工作。第一、分清责任,打破旧的监督机制。建立新监督机制的前提就是打破旧的监督机制。旧的消防监督机制是几十年来沿用下来的,他把消防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上绑在一起,一对一管理,监督员长期充当被监督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的角色,造成监督效率低下,责任不清,职责不明,形成对消防监督人员的依赖性,甚至被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人员没有监督员了解单位的隐患情况,推诿扯皮、徇私枉法等现象也是由发生,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就是要打破原有机制。按《规定》要求落实责任,并改变旧的监督机制,注意分清监督与管理的责任,不再扮演被监督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的角色,把被监督单位的职责还给被监督单位。做好本职的监督工作。第二、改变方法,提前适应新的监督检查程序。随着《规定》的实施,旧的监督机制必然会被替代,而且重点单位数量急剧增加,原有的监督方法必须改变,所以要积极贯彻执行《规定》中各项内容,充分学习《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研讨稿,为执行新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做好充分准备。第三、依法之火,以法律作为消防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