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