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四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1
高瓦斯矿井;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
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
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1
瓦斯矿井;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