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第1条本细则依广播电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电台或分台之设立,应检具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营运计划及其他经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指定之文件,向新闻局申请
电台或分台设立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电台或分台营运计划应载明事项见附件二
第3条电台经许可设立后,申请人应依核定之营运计划,进行电台设立事宜
原核定之营运计划有变更时,申请人应提出左列文件,向新闻局申请核准:一营运计划变更目的及说明
二营运计划变更对照表及其说明
三其他经新闻局指定之文件
第4条(删除)第5条申请人取得电台执照后,得对电台内外系统连线整合、音质、影像及制作、发射、传输、接收等系统运作情况作试播
必要时,新闻局得要求提报试播计划
试播内容准用本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6条依本法第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申请核发广播或电视执照,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民营电台为前项申请时,并应同时检具左列文件:一公司或财团法人设立或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或财团法人捐助章程
三公司股东名簿及股东会会议纪录
四董事、监察人名册及董事会会议纪录
第7条(删除)第8条(删除)第9条(删除)第10条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应于原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新闻局申请,其未申请换发者,原领之执照期间届满,应即停播
第11条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时,应缴交左列文件:一申请书一份
二过去二年频率运用绩效报告
三未来二年营运发展计划
四电波涵盖区域图
五电台执照影本及原广播或电视执照影本
六民营电台为公司组织者,检具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为财团法人组织者,检具财团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七民营电台检具公司股东、董事、监察人名册及董事会会议纪录
八其他经新闻局指定之文件
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过去二年频率运用绩效报告及未来二年营运发展